HJ 945.1-2018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环境保护)

ID

FBB95E5FD5B84C979D3DA81572D96D5F

文件大小(MB)

0.32

页数:

22

文件格式:

pdf

日期:

2021-12-23

购买:

购买或下载

文本摘录(文本识别可能有误,但文件阅览显示及打印正常,pdf文件可进行文字搜索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45.1—2018,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air pollutant,emission standards,2018-12-19 发布 2019-01-01实施,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HJ 945.1—2018,i,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 告,2018年 第65 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指导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现批准《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以上标准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19 日,HJ 945.1—2018,iii,目 次,前 言. iv,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3,5 技术路线..3,6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4,7 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8,8 标准文本结构及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9,附录A(资料性附录)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内容与格式要求..11,HJ 945.1—2018,iv,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的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 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945.1—2018,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固定污染源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3840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83 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2015年第5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3.2,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HJ 945.1—2018,2,3.3,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4,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s for general facilities,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5,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适用于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6,现有排放源 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3.7,新建排放源 new stationary sources,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

……